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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微软旨在:反垄断促竞争励创新

2000-06-09 来源:生活时报 新华社记者 王建生 我有话说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7日宣布了对微软公司的处罚判决:将微软一分为二,即一家经营“视窗”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办公室”等应用软件和网络业务。微软为美国高科技产业和美国“新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美国司法部和地方法院施以处罚之严厉,为80年代初分割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以来之最。

分析家们认为,恢复和促进软件业的竞争和创新是美国政府和地方法院分割微软的首要目的。杰克逊在去年11月认定:微软一再滥用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力量来阻碍竞争和创新,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司法部长雷诺日前说,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使消费者还有别的选择。她说,对消费者选择权和技术创新至关重要的是竞争,而不是公司规模。她强调:“美国成为世界工业巨人,靠的不是那些强盗王,而是竞争,是鼓励新的开发,鼓励年轻的企业家们打入市场”。

美国司法部特别法律顾问大卫·博伊斯说,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分割为8家公司后,每一家公司都想方设法打入对手的领地。微软分割后形成的两家公司也将如此。他认为,当软件开发者开始编写在“办公室”上运行的应用软件时,“视窗”公司将会推出自己的应用软件。同时,“办公室”公司还会编写在其它非“视窗”操作系统上运行的软件。这样一来,软件业的竞争将加剧,从而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

从微软一案可以看出,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重点发生了变化。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开始转向强调保护创新。分析家们认为,如果司法部对微软的处罚建议也获得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支持,它很可能会成为美国“新经济”时代反托拉斯政策的基础。

但美国有很多人士对分割微软持不同看法。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认为,由于分割后形成的“视窗”公司和“办公室”公司之间具有互补关系,而且在各自领域都形成了垄断,结果很可能是两家公司都抬高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克鲁格曼反对对微软实行垂直分割,认为这样一来,几家公司为推销“视窗”可能会竞相杀价,从而不利于维护知识产权。克鲁格曼还认为,微软垄断带来一个不可否认的好处,即建立了可使多种软件相互配合的统一标准。如果“小比尔”们为了避免毁灭性的竞争而开发不同的产品,统一标准的好处将不复存在。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19世纪末的产物。过去100多年间,美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法律是否完全适用于微软这样的“新经济”时代的垄断公司?人们的看法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微软最终会落得什么样的命运,还要看美国上诉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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